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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13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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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0: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榕政地〔2013〕170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樟政〔2013〕3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永泰县富泉乡和城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永泰县境内农用地2.3799公顷(其中耕地0.76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永泰县富泉乡力华村水田0.0528公顷、旱地0.1330公顷、园地0.1711公顷、林地0.0925公顷;城峰镇穴利村水田0.05828公顷、园地1.18公顷、其它农用地0.16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438公顷。合计批准使用集体土地3.3237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永泰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永泰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永泰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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